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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內政部應設族群平等委員會

中央社/ 2016.07.13 00:00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3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族群平等法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設族群平等委員會,設置委員15人,統籌處理促進族群平等事務,並須每年向民意機關提出族群平等報告。

日前發生洪素珠辱罵榮民事件,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孔文吉、陳超明及李彥秀等人提出反族群歧視法草案,親民黨團與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則提出族群平等法草案。

內政委員會6月29日審查反族群歧視法草案,但因朝野立委對「族群」、「歧視」定義見解不同,因此條文全數保留;今天再度邀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等人列席,審查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國民黨立委提出修正動議,將反族群歧視法改名為族群平等法。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為促進族群平等、社會和諧,防止並排除對特定族群的一切形式歧視,健全族群發展,落實人權保障,才訂定此法。

初審條文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族群平等委員會,掌理族群平等政策及相關法令研擬、國內外各項促進平等之資料蒐整與統計、族群平等之宣導教育、定期提出族群平等問題,與現況進行調查分析以及消除族群歧視等。

條文明定,族群平等委員會設置委員15人、任期4年,由主管機關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政府代表人數不得超過1/3,並應兼顧族群比例;委員會每年應向民意機關提出族群平等報告,內容也應對外公告。

但草案中涉及歧視言論得請求損害賠償的相關條文,因在場立委擔心言論自由與歧視之間的法律競合,實務操作上恐難取得平衡,因此條文保留,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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