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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電廠回饋法制化 地方政府握分配權

中央社/ 2016.07.1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3日電)台塑麥寮發電廠地方回饋金惹議,立法院經委會今天初審通過電業法增訂條文,未來民營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並全權授權給地方政府管理使用。

電業屬於特許事業,但民營獨立電廠回饋制度並無明確規範,為增進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將民營獨立電廠回饋制度法制化。

增訂條文內容包括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及變電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即回饋金),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以及,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另外,前二項電力開發協助金的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經濟部次長楊偉甫會後表示,未來電業法修正案內原本就有此構想在內,今天只是將此項先單獨抽出來走,但和月底將送的電業法並未牴觸,所以應不會有後法壓前法的疑慮,但仍要看立委後續還有無其他意見。

能源局則說明,未來回饋金管理層面將視各個地方政府需要,全權授權給地方政府管理使用,例如像是雲林縣政府可根據此條例,去檢視台塑麥寮如何提撥費用。

楊偉甫指出,回饋金費用有其計算原則,後續如何使用及分配則是送交地方政府處理,因不同電業及所在位置不同,若將原則訂死會有適應上的問題,目前因無此規定,所以地方政府有很多意見,未來應可獲共識。

至於提撥比例部分差異?楊偉甫說,民營電廠有燃煤、燃氣及再生能源等不同發電方式,目前提撥比例是用售電度數計算,但為達到環境保護目的,未來對環境影響較高者的提撥比例,也會相對較高。

台電敦親睦鄰費用行之有年,但台塑麥寮發電廠營運16年幾未撥付該筆費用,去年8月經雲林縣政府溝通爭取,麥寮電廠表示廠內確實有「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自1999年累積至今,金額高達新台幣24.9億元,並決定先提撥6億元(分四年平均提撥1.5億元),供縣府作為社會福利相關措施使用,但也導致其他附近鄉鎮也爭取分成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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