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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誠:因應國際反避稅趨勢 強化集團全球稅務治理2.0

中央社/ 2016.07.13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713 10:08:03)面對國際反避稅潮流,我國新一波的反避稅措施-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與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PEM)法令已經在2016年7月12日三讀通過。

依據立法意旨,CFC與PEM法令原則上不會立即實施,將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OECD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CRS) 在國際間落實情況,及子法規制訂與宣導完成後才會實施,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符合國際潮流,追隨世界各國的腳步推動反避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郭宗銘表示,運用境外免稅天堂或製造假外資身分等手法逃避稅負,不僅是台灣的問題,更是近年來國際反避稅措施的主要打擊對象。OECD持續推動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15項行動計畫,提倡金融帳戶自動資訊交換機制,並且推動跨國集團需提交企業主檔或國別報告。這些反避稅政策受到各國政府的支持,儼然已成為國際潮流,台灣也不例外。

郭宗銘表示,在上述各項國際反避稅措施積極進行的環境下,我國在今天通過的CFC及PEM法令,再加上台灣已有的移轉訂價及資本弱化法令,使台灣取得打擊跨國避稅行為的一大利器,將可改善我國稅基流失的情況。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許祺昌表示,許多營利事業透過設立享有低稅率或零稅率的境外公司進行貿易活動,這些公司通常僅為紙上的空殼公司。藉由這樣的安排,營利事業得以把集團利潤保留在低稅率或不課稅的國家,再透過不將利潤匯回台灣營利事業,從而避免在台灣繳稅,造成對台灣稅基侵蝕的結果。為打擊這種運用境外空殼公司避稅的安排,台灣CFC制度應運而生,一旦該境外公司符合CFC的要件,營利事業應將境外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資本比率及期間,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此外,若該境外公司符合PEM規範的要件,包括決策地、帳簿保存地與實際經營地均在台灣境內,則這些境外公司必須直接被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而需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課稅。

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進一步壓縮境外空殼公司的生存空間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吳偉臺表示,OECD於2014年7月發布CRS,目的在建立稅務資訊交換機制,由各國政府自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持有人的資訊,並與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國進行稅務資訊交換,以防堵跨國逃漏稅,被稱之為「全球版的FATCA法案」。截至105年5月9日為止,已有101個國家/地區承諾參與CRS下的自動資訊交換,包括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與開曼群島等。這些國家同意採用CRS此一共同標準,以自動情報交換的方式進行資訊交換。吳偉臺提醒,未來台商在海外設立的境外空殼公司背後的帳戶持有人等相關資訊將被揭露,利潤放在海外空殼公司將無所遁形。

吳偉臺表示,面對國內CFC及PEM新立法及國際反避稅制度的持續推動,台灣跨國企業必須立即思考如何擬定集團稅務管理策略,強化集團全球稅務治理,針對控股架構、交易模式、無形資產布局、價值鍊佈建各面向,進行全面的調整與轉型。

面對國內與國際反避稅趨勢,強化集團稅務治理 2.0

郭宗銘總結,未來的租稅治理應全盤性針對上述議題進行檢視與調整,跨國企業才能將集團稅務治理推升到2.0版本,一方面善盡企業納稅的責任,另一方面妥善降低稅務風險。郭宗銘表示,為協助個人與企業了解台灣與國際最新的反避稅趨勢,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已經製作了一本反避稅立法精華手冊,供個人與企業下載,網址為:http://www.pwc.tw/zh/publications/publ-feature-tax/cfc-and-pem.html

訊息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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