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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反避稅條款過關

中央廣播電台/蕭照平 2016.07.12 00:00
由於近年來許多跨國企業藉由低負稅地區規避所得稅,嚴重造成侵蝕國內稅基,為此,立法院今天(12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FC)以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一旦法律實施後,只要企業在低負稅的租稅天堂設立公司,相關獲利都必須繳稅。

修法明訂,如果國內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關聯企業,關係人持有股份或資本額達到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按照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時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不過條文訂有「豁免條款」,只要外國企業在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都可排除適用。

另外,依外國法律設立,但經營管理、財報記錄及實際活動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企業,也將視為本國企業,必須課徵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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