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明訂,如果國內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關聯企業,關係人持有股份或資本額達到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按照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時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不過條文訂有「豁免條款」,只要外國企業在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都可排除適用。
另外,依外國法律設立,但經營管理、財報記錄及實際活動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企業,也將視為本國企業,必須課徵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修法明訂,如果國內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關聯企業,關係人持有股份或資本額達到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按照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時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不過條文訂有「豁免條款」,只要外國企業在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都可排除適用。
另外,依外國法律設立,但經營管理、財報記錄及實際活動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企業,也將視為本國企業,必須課徵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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