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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反避稅條款 稅收年增逾60億

中央社/ 2016.07.12 00:00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未來在海外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或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PEM)的企業,其盈餘也須課徵營所稅。

根據財政部初審時估計,1年可增加60、70億元稅收。

立法院下午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內容主要為反避稅條款。

根據財政部初審時報告指出,近年來跨國企業藉於租稅天堂進行租稅規劃移轉利潤,造成各國稅基侵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20 國集團呼籲各國政府,應完善其國內租稅法令,共同建構完整的反避稅網絡,建立反避稅制度已是全球化趨勢。

財政部認為,台灣應順應國際潮流檢視現行法規,完善國內反避稅制度,保障國家稅收並兼顧台商權益。

財政部指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海外投資獲利於實際分配時,始計入獲配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跨國企業常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成立CFC,將盈餘保留在境外CFC 不分配,規避原本應在台灣繳納的稅負。

依據上市櫃公司財報分析,上市櫃公司於低稅負地區設立境外公司,自民國87年至102年累積之未分配盈餘有新台幣2兆2276億元,顯示透過低稅負地區設立境外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之情形相當普遍,對租稅公平及財政健全影響很大。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長許虞哲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時表示,反避稅條款設有豁免條款,在海外有實際營運活動、且盈餘在某個門檻以下的企業,可排除適用。

他說,為免反避稅條款上路後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會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以及107年CRS執行狀況,且完成子法規並經多次宣導後,才會由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不可能在明年就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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