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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法大修三讀通過 未來破壞古蹟最高法兩千萬

NOWnews/ 2016.07.12 00:00
記者陳彥驊/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未來破壞古蹟者,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併科罰金50萬至2,000萬元。

今日三讀通過的《文資法》修正案為1982年該法制定以來,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法條內容將與聯合國《世界遺產公約》接軌,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無形」。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在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工作時,應尊重原住民族的價值觀及特殊性,不過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則會另訂辦法。

這次修法也增加了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的獎勵,例如擴大遺產稅的減免範圍,未來租用公有文化資產辦理修復時,所花費的修復費用可以用來減免租金,以及其他相關獎勵措施。

另外,本次修法中也擴大接受個人、團體,向主管機關提報已指定、登錄的各類有形文化資產審議為國家級文化資產,同時增加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獎勵,而在主體性修復、再利用古蹟的過程中,也必須分階段辦理說明、公聽會,再將相關資訊公開,通知當地民眾參與。

至於罰則部分,破壞古蹟與暫定古蹟的罰則,則從原本「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則由原先的「20萬至100萬元」提高至「50萬至2,000萬元」,且破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也會受罰。

推動修法的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在三讀後發言表示,這次大修法是她從政以來最驕傲的事,今後任何公民或團體,只要用心提出事證,都可以有權要求文化資產接受審議保存,而過去古蹟被自燃、火災、怪手的蓄意破壞,未來將沒有躲藏的空間,文化資產保存的工作將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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