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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片面公告將颱風假與休息日互換,係屬無效

中央社/ 2016.07.12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712 11:24:43)強颱尼伯特來襲,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如片面公告變更工作日與休息日,此公告係屬無效。

工作時間及工作日為勞動契約之重要內容,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公告變更調整。勞工如於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外出勤,應屬延長工時(加班),雇主應給付勞工加班費。應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雇主如欲調整上開事項,必須與勞工重行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勞工處林處長德輝表示,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亦請參照該要點辦理。

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事,本府將即時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以保障勞工權益。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轉33.37勞資關係科。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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