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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過後助重建 災害補助款可免稅

中央社/ 2016.07.10 00:00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0日電)颱風尼伯特釀災,財政部表示,受災戶領取政府發放的災害補助款免納綜所稅,包含綜所稅共9項稅目可申請減免。除地價稅減免須於9月22日前申請外,其餘稅目於災後30天內提出。

財政部表示,颱風尼伯特對台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的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此外,現行稅法規定,包括颱風等天災造成納稅義務人的財物損害,准予減免稅捐,包括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菸酒稅、貨物稅、娛樂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9項稅目。

財政部指出,受災戶因颱風尼伯特導致房屋受損,應先拍照存證,並在災後發生30日內,填寫災損申請報備函給管轄國稅局,個人災損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得由村里長出具證明,即可列報105年度綜所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不派員實地勘驗。若損失金額過大,申請減免則需出示災損證明,以便估算災損金額。

另外,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屬經濟弱勢者,無法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已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

國有財產署也表示,颱風尼伯特對台灣東部及南部部分地區造成嚴重災害,為協助國有土地受災承租戶儘速重建家園,對於颱風侵襲造成地方普遍農損災害及地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部分,已責成受災地區所屬分署、辦事處主動採行以下措施:

一、提供出租資料洽請轄區鄉(鎮、市、區)公所提供災歉名冊(含議定減免租金之成數),及洽災害防救機關查明地上房屋受災情形,據以辦理國有耕地、養地、農作地、畜牧地、養殖地及基地租金減免事宜。

二、暫緩辦理災區的承租戶欠租催繳及占用戶使用補償金追收作業。

三、國有基地承租戶有災後修復地上房屋需要,出租機關即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協助辦理修、重建事宜。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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