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休代替加班費不公 勞動部將檢討

中央廣播電台/楊文君
9 年前
依照現行規定,勞工若在休假日上班或平日加班,依加班時數會有1.34倍或1.67倍的加班費,但補休只能補足加班的時數。勞動部長郭芳煜今天(6日)在立法院表示,用補休方式代替加班費不公平,近期會檢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6日下午邀請勞動部長就「週休二日制度採一例一休與刪除國定假日七天政策修法,如何有效降低台灣勞工長工時」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詢。

對於勞動部過去的函釋,只要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用補休替換加班費;但是勞動部長郭芳煜表示,目前加班前2小時要給1.34倍加班費、後2小時要1.67倍,如果雇主約定以補休交換加班費,等於只能「1天換1天」,這確實不公平,勞動部短期內就會檢討。他說:『(原音)補休部分我們最近會稍微做個調整,我覺得(加班費要給)1.34、1.67倍,但只補1天不公平,我們會來做檢討,短期之內就檢討。』

至於檢討的方向是否依照加班費的比例加乘,例如加班1小時應補休1小時20分?郭芳煜表示「應該要這樣,才會比較公平」。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也指出,若「一例一休」的修法通過,在休息日加班1小時是給4小時的加班費;若要採取補休,加班1小時的補休也應是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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