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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遠洋捕魚重大違規最高罰3千萬

中央商情網/ 2016.07.05 00:00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016年7月4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未來中華民國籍遠洋漁船,未經許可,違反遠洋捕魚等19項重大違規,最重將處新台幣3000萬元罰鍰,並得收回或廢止漁業證照。

中華民國漁船持續被國際組織發現及外媒報導非法作業,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2015年10月1日宣布將台灣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 ,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黃牌名單)。

為回應歐盟,立法院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明定包括無漁業執照從事遠洋漁業、未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而出港、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故意捕撈或銷售禁捕魚種、漁獲通報資料嚴重不實、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進行觀察任務等19項重大違規行為。

三讀條文規定,違反上述19項重大違規行為者,將依照漁船噸位分成4級處罰之;總噸位500以上漁船,將處600萬以上3000萬以下罰鍰、總噸位100以上未滿500漁船,將處400萬以上2000萬以下之罰鍰、噸位50以上未滿100漁船,處2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總噸位未滿50漁船,將處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

違反19項重大違規行為者,除處罰鍰外,並得收回或廢止漁業證照、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累犯者,將加重處罰,最高可處45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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