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國軍吊死小白狗的事件,近年來更屢屢有一些「高材生」虐待動物的怪象,顯示某些人的道德修養實為不足。差別待遇與仗勢欺人(動物),並不是愛心的價值。柯P即批評虐待小動物、欺負弱小並不會顯示你的強大。因此除了懲處、批評,虐待動物的亂象亦凸顯出動物的「權益」問題,並涉及生態環境,值得關注。人有人權,動物同樣有生存權。在自然界中,物種與物種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繫,組成了自然界中的生物鏈,無論那一種物種的滅絕,皆會給其他物種帶來影響。對每一個物種,不論大小、種類,都應該保護。 目前臺灣動物的處境非常嚴峻,且保育類動物數量少,已經到了十分危急的時候。且近幾年有關虐待動物的事件令我們怵目驚心,現實中其實存在很多虐待動物的行為,造成了傷害。關注生態大自然與動物,就是關心人類自己。為保護動物出力,該從我們身邊的點點滴滴做起。東西方的哲學思想大多皆強調天人合一,注重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人和動物還有大自然是一個整體,相互之間是密不可分的。大自然中,不管是動物還是植物,都是人類生存環境的一部分,他們之間是相互依存的關係。 哲學家康德主張動物有感覺能力,認為牠們和人類一樣,可以感受到痛苦,但他又認為人類善待動物即是在盡到對他人的直接責任:「動物的本性和人類的本性具有某些相似之處,我們通過履行對動物的責任來表明人類的本性,我們就間接的履行了對於人的責任。」所以友善對待動物,有利於培養人類的仁慈。 現代效益主義代表人物彼得‧辛格則認為:「把平等的基本原則從一個群體擴展到另一個群體不意味著,我們必須以極其相同的的方式對待這兩個群體或者給這兩個群體賦予完全一致的權利。我們是否應該這樣做,取決於這兩個群體成員的性質。我認為,平等的基本原則是平等的考量;而不同生物的平等考量也會導致不同的對待和不同的權利。」傳統觀點認為,功利主義主張給動物造成痛苦的一切行為都應是被禁止的。從該原則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們對待動物應滿足兩個要求:第一,人類利益在必要情況下是可以優先考慮的。第二,為了人利益而傷害動物時,禁止對動物施加不必要的痛苦,要平等的對待牠們。美國專門研究動物權利的湯姆‧雷根認為每個動物都有其自身的固有價值,在《為動物權利辯護》中提到假定動物有權利,才能杜絕人類傷害動物。 動物同人們享有人權一樣,而二者的理性基礎是一樣的,因而我們有義務保護動物。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人類對實物需求的大量增加,每年數以萬計的實驗動物、飼養動物死在人們手中。湯姆針對這兩個嚴重的現實問題,從保護動物權利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我們這一類的理由不能證明傷害或殺死一個人的合理性,我們甚至也不能證明傷害或殺死像實驗室的老鼠這樣低等的生物的合理性。這不只要求加以限制或減少的問題,不只是囚籠變得更大、變得更乾淨的問題,不只是更為普遍地使用麻醉或者減少多數外科手術的問題,不只是清理制度的問題,而是變革的問題。在說到學科中利用動物的情況,我們能夠做到最好的就是不利用牠們。按照權利觀,這是我們義務所在。」 很多國家都重視保護動物權利,英國是最早使用動物福利來保護動物的。據悉,英國第一次提出防止虐待動物立法是1800年,但未獲通過。1822年,《馬丁法案》作為全球第一部與動物福利有關的法律獲得通過。隨後西方國家有關保障動物權利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相繼建立起來。例如,法國1845年創立了動物保護協會;1966年美國頒布《動物福利法案》。世界貿易組織也規定了有關動物福利的條款。而臺灣的「動物保護法」,主要內容為動物保護、動物管理、法律責任的問題,第6條雖明訂「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但顯然落實不具體,大為缺乏實際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