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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強化官兵動保法治教育 說明各項罰則尊重生命

軍聞社/ 2016.06.30 00:00

(軍聞社記者董權輝臺北30日電)針對海軍陸戰隊士兵虐殺流浪犬「小白」事件,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將持續強化官兵動保法治教育,以虛構案例向官兵說明動保法各項罰則,強調若虐待動物,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或死亡,最重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各級官兵應引以為戒。

 法律事務司強調,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意旨,立法機關制定「動物保護法」(動保法第1條第1項),以保障其「動物權」,並依該法第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應設置動物保護專責單位,先予敘明;另所謂「虐待」動物,依動保法第3條第10款規定,是指除飼養、管理或處置目的的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行為。且動保法第6條更明文律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法律事務司表示,若蓄意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或死亡,依動保法第25條,亦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且主管機關亦得依同條第2款公布觸法者姓名、照片及其違法事實。

 法律事務司亦指出,若因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或死亡,可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後段);未達上揭情形的過失行為,依同法第30條之1第2款,亦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國軍官兵除平時應專注於戰訓任務外,在日常生活中亦應持以仁民愛物的心態,建立國軍優質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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