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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市長建請中央修法及調整保險條款 強化登山安全及保障

大成報/ 2016.06.30 00:00
【大成報記者黃俞珍/台北報導】為加強登山安全及意外事故預防管理,台中市政府率先提出《台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市長林佳龍今(30)日在行政院會中,提案建請中央修訂《國家公園法》及協調產險業者修訂「登山綜合保險保單條款」,整合國內登山法令規範及調整保險相關限制等問題,讓登山民眾獲得更充分的安全準備與保障,也共同為社會資源把關。

林市長報告提案時表示,台中市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山岳超過65座,加上多樣的生態、地形,吸引登山客攀登,然而,100年至今台中共發生156件山域意外,救援案件增加耗費大量救災人力與資源,加上惡劣氣候也對救災人員安全很大的威脅,此外,登山管理機制的建立也涉及跨縣市、中央與地方的協調問題。

台中市全國首創提出《台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昨天也通過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林市長說明,該條例將台中山域劃分為一般管制與特殊管制,民眾於公告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應攜帶包括衛星定位儀或可定位的智慧型手機等具有定位功能的器材,及可供緊急連絡的通訊設備,如衛星電話、手機或無線電。

再者,若登山活動範圍為海拔2500公尺以上或國家公園等需申請入山許可的特殊管制山域,則應由領隊帶領,該領隊或隊員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有基本救命術證書或初級救護技術員等相關證照,同時須投保登山綜合保險;此外,為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依使用者付費概念,所生搜救相關費用原則由保險給付,但如可歸責於當事人,則應由其負起責任。

由於全國山岳範圍廣大且有許多位於縣市交界,如僅部分地方政府訂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管理效果有限,而且發生山難事故的地點經常是在國家公園範圍內,林市長會中建議內政部營建署修訂《國家公園法》,規範攀登高海拔山域應遵守事項及應攜帶裝備器材,以利全國一體適用。

林市長也建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產險業者修訂「登山綜合保險保單修款」,放寬投保資格,取消目前5人以上始可投保條件,並將緊急救援費用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並可支付予執行公務機關,另搜尋費用限被保險人超出預訂下山時間48小時以上,且縣市政府已開始搜尋部分,也應一併縮減或取消48小時的時數限制,以符合實際狀況。

他也強調,該規範並沒有限制國人登山,只是在一定的山域、時間管制會趨嚴些,南投縣政府已跟進研擬相關規範,而且宜蘭、花蓮、新竹、南投、嘉義與高雄等縣市也表示支持。

「台中市這個登山管理自治條例跨出很重要的一步!」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感謝林市長提出構想並且進行法制化程序,因為台灣多山,登山人口非常多,甚至可成為觀光的重要推動方案,因為政府資源有限,包括救災救難的財務規範等登山安全議題處理就成為重要,日前即有登山民眾因為腳腫,派出空勤救援,引發輿論爭議。

葉部長指出,台灣3,000公尺以上有 268座,再依奇、險、峻、秀等選出台灣百岳,其中有76座集中在雪霸、太魯閣及玉山3個國家公園,有關登山申請、管制及注意事項等事項已有規範,他認為國家公園外的中低海拔山岳反而山難時常發生的地點,需要針對這些森林保護區與遊樂區做整體規範,目前可先從中彰投苗區域聯合治理平台進行整合與區域合作,再擴大從整體國家的角度來研議是否有更好的做法,因為國家公園修法涉及原住民保留地等議題,需要從長研議。

金管會主委丁克華指出,支持林市長提案,但登山綜合保險屬於商業性質的保險,由業者依據相關精算的基礎進行設計,保單條款並非由該會訂定,已函請中華民國產險商業公會邀集台中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會員於7月7日開會討論,將針對相關內容綜合討論。

行政院長林全最後裁示,請內政部研究現有登山規範,在不修改《國家公園法》下進行補強,落實國家公園內的登山安全,而國家公園外的高海拔山域部分,參考林市長提案研議是否統一立法規範;另請金管會協助業者了解,制訂更周嚴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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