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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未放警示牌致追撞 司機判賠496萬

中央社/ 2016.06.30 00:00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30日電)高雄一名黃姓聯結車司機因疲勞駕駛,在高速公路失控翻覆,造成後方另一輛車追撞,後車駕駛受重傷。最高法院認為黃男未在車禍發生後放置警示牌,判賠新台幣496萬元確定。

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99年10月間,高雄市一名黃姓聯結車駕駛因疲勞駕駛,行經國道1號路竹交流道匝道口時失控翻覆,導致整輛連結車橫躺在高速公路上。

未料3分鐘後,另一輛由馬姓男子駕駛的聯結車因煞車不及,撞上橫躺在路中間的翻覆車輛,導致馬男頭骨、眼部嚴重受創,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提告求償1000萬元。

高雄高分院指出,黃男疲勞駕駛違法在先,而在車輛翻覆後仍有幾分鐘時間,卻沒有依照行車規定在後方擺設三角牌等警示標誌,顯然有過失責任。

另外,也審酌受傷的馬男未注意前車狀況,必須擔負4成責任,經計算後,判決黃男需賠償496萬元。

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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