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99年10月間,高雄市一名黃姓聯結車駕駛因疲勞駕駛,行經國道1號路竹交流道匝道口時失控翻覆,導致整輛連結車橫躺在高速公路上。
未料3分鐘後,另一輛由馬姓男子駕駛的聯結車因煞車不及,撞上橫躺在路中間的翻覆車輛,導致馬男頭骨、眼部嚴重受創,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提告求償1000萬元。
高雄高分院指出,黃男疲勞駕駛違法在先,而在車輛翻覆後仍有幾分鐘時間,卻沒有依照行車規定在後方擺設三角牌等警示標誌,顯然有過失責任。
另外,也審酌受傷的馬男未注意前車狀況,必須擔負4成責任,經計算後,判決黃男需賠償496萬元。
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