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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喬安涉仲介賣淫 一審判6月緩刑2年

中央社/ 2016.06.30 00:00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30日電)「太陽花女王」劉喬安因曾仲介他人到國外賣淫遭檢方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劉喬安6個月徒刑、緩刑2年,可易科罰金,並支付公庫新台幣16萬元。

檢警去年接獲美國在台協會(AIT)檢舉,有一跨國賣淫集團疑似介紹女子赴國外賣淫,其中賣淫名單傳出疑似有模特兒、藝人等,去年10月間檢警約談「戴姐」戴君儀、鐘宜姿及劉喬安等3人。

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定3人確實曾仲介多名女子到國外賣淫,3月31日依妨害風化罪嫌起訴3人。

人口販運部分,檢方認為這些女子在國外期間並未被限制行動,因此沒有性剝削等情事,因此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罪嫌等獲不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5月首次開庭時,劉喬安針對曾仲介賣淫部分當庭認罪,並向法官表示,她目前與她的父母、弟弟同住,還有一名9歲孩童要扶養,希望解除境管;法官聽完陳述後,當庭諭知劉喬安解除限制出境處分。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法官認為劉喬安因涉及仲介他人到國外賣淫,判她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確定後必須支付公庫16萬元。

另外,主謀「戴姐」戴君儀遭判2年8個月,可易科罰金;鐘宜姿1年2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確定後必須支付國庫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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