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是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05條,黃嫌觸犯「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以及刑法185-2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涉嫌觸犯涉及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黃姓男子於6月24日上午,在超商打電話之後,隨即徒步100公尺,並駕駛白色賓士轎車離開。警方循線調閱監視器,於25日下午,持拘票將黃嫌拘提到案,並查扣做案前,在超商購買的電話IC卡、發票。
因黃嫌到案後仍拒絕配合,保持緘默。不過,警方說,黃嫌主要涉案的證據電話卡、通聯等都完備。因此,依照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警方目前為補強證據完整,補聲請搜索票,將等搜索票核准後,前往黃男位於新莊區福德二街的住處,搜索做案的穿著衣物、拖鞋。
黃嫌經檢方偵訊後,他坦承犯行,檢方認為無羈押必要,已經先予以請回,並限制黃嫌住居。10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