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記帳士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裁判確定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修法目的是在鼓勵改過自新。
此外,為重視身心障礙者的人格及合法權益,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的意旨,本次修正草案,也刪除現行記帳士法中規定,「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記帳士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裁判確定者,不得充任記帳士,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修法目的是在鼓勵改過自新。
此外,為重視身心障礙者的人格及合法權益,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工作權的意旨,本次修正草案,也刪除現行記帳士法中規定,「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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