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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外配申請歸化取消財力證明

中央社/ 2016.06.29 00:00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9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籍配偶歸化中華民國籍之限制,不需提供財力證明;外國人申請歸化,可在取得國籍1年內,再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

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初審條文明定,外國人若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不受外國人歸化須「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規定限制。

為了避免外國人喪失原有國籍後,不符合中華民國國籍法歸化要件,經內政部駁回歸化,在當事人未向原有國申請回復原有國籍時,導致不具有國籍證件,易有爭議。因此初審條文明定,外國人可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在1年內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證明,若屆期如未提出者,則撤銷其歸化許可。

另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要申請歸化的要件中,有立委質疑「品行端正」太過於抽象,因此初審條文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內政部也需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無不良素行」認定,並定期檢討。

現行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歸化後的10年內,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行政院長、陸海空軍將官等公職。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認為,外國人歸化後即屬國民,權利義務應等同國民,因此提案刪除本條文,但內政部表示,只有高階政務官才有此限制,因此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經討論後決定維持原條文。

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表示,本案提交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中國國民黨立委林麗蟬會後受訪時表示,這次修法是跨進一大步,她非常開心,整個條文至少可以給外籍配偶一些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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