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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鬆綁保險業任公共事業董監事

中央社/ 2016.06.29 00:00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9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可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但席次不能超過被投資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1/3。

依現行規定,保險業投資公共事業,不能指派董、監事。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說,希望讓保險業資金留在台灣,多投資國內,透過法規鬆綁,讓保險業資金投資在包括社會住宅及公共道路建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丁克華表示,金管會鼓勵保險資金投資國內。保險業資金是中長期資金、是保戶的錢,投資應以「公益性為主」,保險業資金投資後,可當董、監事,可讓保險公司更能掌握資金用途。

協商時,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徐國勇說,公司法規定,重大決議同意門檻是2/3,董事會席次不到1/3就無否決權,避免影響被投資公司決策。

他說,保險業資金來自全民保費,如果有決策權,可能造成拿著大家的錢投資私人的事,這不對,需規定席次比例。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事業,可任董、監事,但席次不得超過1/3,並不得派任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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