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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文聰咬不公 法官反批空口承諾

中央商情網/ 2016.06.29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016年6月29日電)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新台幣130億元,今天遭重判28年,他批司法不公。台北地院合議庭則指他只有口頭承諾要賠償。

台北地院依違反保險法、洗錢罪,判鄧文聰28年徒刑,併科罰金9億元;黃正一9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可上訴。

鄧文聰不服,透過律師發表三點聲明,表示要上訴。一、他絕無掏空幸福人壽資產,法官不等外國司法互助的有利證據回覆,就直接以檢察官及外商EFG銀行、渣打銀行所提出的片面資料,錯誤認定事實,草率結案。

二、本案偵審不公,欺辱本國人,縱放外商銀行,EFG銀行涉嫌詐欺幸福人壽資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察官都不聞不問;甚至特偵組在偵查中與該行理財經理吳曉雲透過EFG銀行選擇性提供資料給檢察官,作為不起訴吳曉雲的交換條件。法官竟請涉案的EFG銀行提供片面資料判他有罪,審理程序偏頗。

三、他願意如之前承諾,對遭EFG銀行非法凍結的幸福人壽資產,願在無法追回的前提下,用個人財產補償。

台北地院合議庭則回應,法院並無明文規定「必須經司法互助」取得的文書才有證據能力,且判決書裡有交代為何EFG銀行提交的文書有證據能力。法官有認定吳曉雲等人是本案犯罪共犯,並未縱放。

合議庭指出,樂見鄧文聰承諾願意賠償幸福人壽,但他只是口頭承諾,並未提出具體賠償行動。幸福人壽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有對黃正一、鄧文聰、吳曉雲及EFG銀行瑞士總行及香港分行對於所受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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