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說明,為提升著作發明審查考試方式的公平性,滿足用人機關及實務需求,修正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相關規定,重點包括:修正代表著作及發明送審時間為,分試考試第一試筆試榜示日,或非分試考試報名首日前5年;刪除代表著作字數限制;明訂代表著作如係由2人以上合著,僅可由貢獻比例達40%以上的單一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送審;代表發明限縮為已取得專利證書者,且如係由2人以上共同發明,僅可由貢獻比例達40%以上的第一發明人送審;刪除博士或碩士論文不可送審規定。
訊息來源:考試院
考試院說明,為提升著作發明審查考試方式的公平性,滿足用人機關及實務需求,修正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相關規定,重點包括:修正代表著作及發明送審時間為,分試考試第一試筆試榜示日,或非分試考試報名首日前5年;刪除代表著作字數限制;明訂代表著作如係由2人以上合著,僅可由貢獻比例達40%以上的單一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送審;代表發明限縮為已取得專利證書者,且如係由2人以上共同發明,僅可由貢獻比例達40%以上的第一發明人送審;刪除博士或碩士論文不可送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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