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即日生效。
此次條文修正放寬銀行提供境外衍商資訊及諮詢服務的客源,從原先的專業機構投資人,擴增為有實質避險需求、淨資產超過新台幣200億元的高淨值投資法人。
所謂高淨值法人客戶,是指淨資產超過200億元、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近一期財報持有有價證券或衍生性商品組合達10億元以上。
根據金管會統計,包含台積電、鴻海、台塑、中鋼、聯發科等約有近百家上市櫃公司符合高淨值投資法人資格。
其次,銀行過去無法服務的高淨值投資法人100%持股海外子公司,可以母公司為交易門檻計算基準。
銀行局舉例,如某台商在台淨資產超過200億元,在歐洲的子公司淨資產僅10億元,歐洲子公司無法在本國銀行取得境外衍生性商品的資訊及諮詢服務,但未來子公司可以因母公司符合高淨值投資法人資格可取得該項服務。
官員表示,銀行未來開辦該項服務前,須先報經董事會通過,再向金管會提出申請,預計最快第3季銀行將可提供高淨值投資法人境外衍生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
銀行局指出,該項放寬有助擴大銀行提供境外衍生商品諮詢服務的客源,預期以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助益較明顯。
同時,銀行局表示,銀行提供境外衍商資訊及諮詢服務,所連結標的不得涉及國內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信用事件、固定收益或其他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