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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2016.06.21 00:00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陳木村 Photo Credit: geralt @ pixabay by CC0 Public Domain

英國學者David Hesmondhalgh對文化產業的看法,認為文化產業的最終產品都是「文本」的領域,也就是屬於多元性的、可以任人加以解讀或詮釋。就如人會因為職業之不同,而設計與職業有關的制服,會因業態之不同而設計與該行業有關的圖文視覺,也會因功能之不同而佈置具效果的場地等,而這些的目標與目的不是只為了某種意義而已,而是為了訴求其產業價值與功能。

其實我們生活中任何食、衣、住、行、育、樂等產業,基本上都是具備了文化產業的部份特徵,只是出於對文化產業界線不明與差別現象。因此造成全世界各國對文化產業的名稱也各有不同,如「創意產業」、「文化創意產業」、「文化產業」、「文創產業」等。也因為各國政策、民族性與發展策略之不同,都有各自的定位與名稱策略,所以也沒有一定的標準模式,有的是各自目標與運用戰略不同而已。

所以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時,必須導入所謂的核心問題,以免造成只形於表、難以發揮、產值落差、缺乏經濟效益等現象。因此如果以廣義來定義,亦即人類學所定義的「人類生活的全貌」,或者是「文化就是生活」等,這樣所有產業都會必須納入文化產業的範圍,但這樣的定義仍然是不夠明確與完整。

但如果將文化產業定義為「利用文化來創造財富的產業」,這樣又會顯得 狹義與不適,因為文化產業本來就是要借助文化來創造經濟價值,但是用文化來創造經濟價值卻未必就是只有文化產業而已,其他產業亦可如此創造。

我國文化部將文化產業詮釋為:凡源自於文化或創意所累積,並在知識產權之下,同時具有就業機會潛力與創造財富,以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昇華之產業均屬之。

另外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認為,創意是文化定位的一個重要部分,所以可以被不同形來式作表現。其實一般對文化產業的認知,大多數侷限在於那些無形或以文化為本質的項目及內容,並經過創造、生產與商品化整合的產業。因此文化創意產業也可被視為創意產業、取向產業、內容產業、生活產業及藝術產業,因為文創產業所牽涉的範圍很廣。從這些基礎還可以延伸至建築、景觀、視覺、表演、藝術、運動、教育、音樂、廣告、觀光、產品及活動等。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將文化創意產業分為文化產品、文化服務與智慧財產權三項。因此各國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以及所發展的產業類別、內容彼此皆稍有差異,但整體而言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都是相似的,也不論各自包含那些範圍。所以說凡事源自於文化或創意累積,並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運用,具有創造經濟價值與就業機會,提昇整體生活與環境的行業,稱之為文化創意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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