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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六條修正案

軍聞社/ 2016.06.20 00:00

(軍聞社記者莊家宏臺北20日電)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日通過「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六條修正條文,增列「陸、海、空軍軍人於執行任務時,為保衛民眾,忠於職守,自動表現超越尋常之英勇行為,足資矜式者,得由總統特令頒給之。」

國防部常務次長柏鴻輝中將上午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針對「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修正草案進行報告,說明該法案的修正,可使官兵在執行任務時,為保衛民眾,忠於職守的英勇行為,獲得應有的獎勵。

 委員會中審查「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賦予承平時期頒發忠勇勳章的法源依據,使國軍官兵於非戰爭時期所表現的英勇行為,能獲得應有的獎項。

 柏鴻輝表示,修正草案條文內容規範有關頒發忠勇勳章的要件,除在作戰時期,也賦予承平時期頒發忠勇勳章的法源,可避免如前空軍王同義、莊倍源上校,因避開住宅區,延誤跳傘時機,捨己救人之忠勇行為,卻不符合要件而無法獲頒忠勇勳章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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