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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根基 當年肥料換穀助經濟起飛

中央社/ 2016.06.19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政偉台北19日電)日據時期,台灣農民開始使用化學肥料增產糧食。光復後至民國62年,政府採先發放肥料挹注作物生長,待收成後再以農產品償還的肥料換穀機制,助經濟起飛,也培育肥料工業發展。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的資料指出,日據時期,日本施行「工業日本、農業台灣」並引進化學肥料,用於甘蔗與稻米栽種,隨著肥料需求量不斷增加,先後在高雄、基隆、宜蘭等地設置化學肥料工廠,投入各種肥料生產,奠定台灣化學肥料的生產基礎。

民國34年10月,台灣光復之際,稻穀產量不及往年一半,市場上米價飛揚。35年底,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成立台灣肥料運銷委員會,將肥料成本、行政費、運輸費等併入計算,致使肥料販售價格提高,農業生產因而陷入危機中。

39年,政府為因應播遷來台,爭取美援提供化學肥料及技術援助化學肥料工廠量產;為供應軍公教配糧,調節市場稻穀價格,持續透過化學肥料掌控糧食來源,規定農民以稻穀交換肥料。

由於地方合作社與農會整併,肥料換穀統一從糧食局配售到農會,而農民可至當地農會以稻穀領取肥料,若無多餘稻穀,則可先取得肥料,至收成後才繳還榖物。

台灣農民獲得化學肥料用於農作生產,農業產值不斷增加,不僅助益經濟起飛,也培育肥料工業發展。只是,在肥料換穀的過程中,農民多認為公定肥料價格過高,稻米價格偏低,因此建議政府調降肥料換穀的比率。

隨著農業生產與經濟結構的轉變,加上工業蓬勃發展,台灣農業面臨轉型,肥料換穀政策在62年走入歷史。從62年起,政府停止實施肥料換穀的政策,農民可在市場上直接購買化學肥料。

之後,出現稻穀生產過剩的情況,政府則以保障收購價格因應,為此詳細訂定收購蓬萊穀、在來穀等項驗收標準,規定合作社等經收單位必須「專倉保管」收購的稻穀,以確保農民的基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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