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決指出,陳男在去年1月晚間開著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忠順街口時停下等紅燈,不料突然遭後方並未鳴笛、閃燈的消防局救護車撞上。小客車受損,所幸陳男無礙,事後打官司訴請國賠修車費、車價減損、薪資損失、交通費等12萬餘元。
台北簡易庭審理後判決,台北市消防局應國賠陳男7萬3604元。案件上訴後,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救護車使用道路時依法有優先路權,但非絕對路權,仍應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並提高注意義務。
合議庭認為,根據陳男行車紀錄器錄音,救護車在案發時並未鳴笛或閃燈,又未降低車速或注意車前狀況,導致反應不及而撞上被害人車尾,確有過失,判決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應賠償陳男10萬5200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