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過去自行把國家文物複製品及餐飲銷售、服務業務委託自家的消費合作社,甚至在2001年至2008年間把新台幣1.7億元的盈餘私自分配給員工,引發社會譁然,也促使立委提案修法。
內政部表示,合作社業務原規定不得提供非社員使用,缺乏適應社會快速變遷的彈性應變機制,影響合作社的生存發展,經參酌國際合作事業潮流趨勢,並配合法規鬆綁政策,因此開放合作社業務可以有限度提供非社員使用,以利我國合作事業發展。這次訂定的重點除規定合作社得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項目、業務範圍及業務限額外,並規定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收益應全數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給社員;合作社解散後,應優先捐贈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協助政府推展合作事業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