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徐男不滿位於高雄的機械工程公司沒付工程款,發生勞資糾紛,心生不滿而著手報復。他在民國104年8月持槍闖入公司,喝令員工入內躲避,眼見老闆娘在結算帳務,隨即開槍打中對方胸口。
徐男不停手,再次扣扳機準備開槍,不料卻卡彈,老闆聞聲衝上前想制止,徐男想再開槍卻又卡彈,兩人扭打纏鬥一番,老闆制伏徐男,報警並將妻子送醫急救。
歷審認定,徐男對公司負責人夫婦開槍,造成老闆娘胸部中彈受傷,不顧他人生命法益,侵害社會秩序及人身安危,依殺人未遂及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判處徐男9年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