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公告訂定「包裝食用鹽品之氟標示規定」,開放包裝食用鹽品添加氟化鉀或氟化鈉,但須在品名上標示「氟鹽」、「含氟鹽」或「加氟鹽」,同時應註明「併同使用含氟鹽及氟錠前,應諮詢牙醫師意見」及「限使用於家庭用鹽」等醒語,同時可標示「可幫助牙齒健康」。
食藥署也將公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的氟化鉀及氟化鈉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7月1日起開放含氟鹽上架販售,限量為200ppm以下,且氟化鉀及氟化鈉不能混用,標準比歐盟嚴格。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曾素香說,避免攝取氟過量,將只開放1公斤小包裝,且限家庭內使用,如果發現餐廳、小吃店等營業場所、業者使用,將依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令其限期改善,仍違規則可開罰新台幣3萬到300萬元。
此外,曾素香提醒,有在使用氟片、塗氟的民眾,如要食用含氟鹽,應先詢問牙醫師意見,避免攝取過量造成氟斑齒。
曾素香說,雖然7月就開放販售含氟鹽,但目前還沒有業者向食藥署申請許可證,因此7月開放後,市面上可能暫時還買不到含氟食鹽。
食藥署提醒,食品添加物如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或是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相關標示規定者,可處3萬到300萬元罰鍰;未依規定標示的包裝食用鹽品,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