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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涉廣告不實 公平會重罰100萬元

中央社/ 2016.06.15 00:00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5日電)公平會今天表示,UBER公司在「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等語,涉廣告不實,處以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台灣宇博(UBER)於「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等語,讓民眾誤以為司機若符合加入條件、檢附所需文件並加入Uber平台,即可透過Uber平台合法搭載乘客,並得依其自有車輛及時間,每周可增加萬元以上收入。

但公平會依據交通部意見,得知接受Uber APP平台派遣的自用車輛車主,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將處以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2個月至6個月。

此外,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認定司機透過Uber APP提供服務,已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因此若司機受「UBER司機資訊網」網路廣告吸引,而加入UberAPP平台,縱然符合加入條件並檢附所需文件,透過Uber APP平台派遣的自用車輛車主,仍違反上述公路法等相關規定。

公平會表示,UBER公司製作廣告,應於廣告製作刊登前,先行確認服務內容,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且UBER公司以廣告推廣行銷載客服務,透過Uber平台媒合乘客與駕駛行為,除導致民眾誤認以為是合法提供外,更因其廣告招徠增加交易機會,且對其他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亦有排擠交易機會可能,使競爭同業蒙受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

公平會表示,「UBER司機資訊網」所載內容易使人誤認開自己的車,符合條件加入UberAPP平台,即得合法提供服務與實際法令並不相符,其表現與實際的差異,顯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而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因此處以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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