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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黑心油案求償 法官從寬認定

中央社/ 2016.06.15 00:00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15日電)台灣消保會對正義公司及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提起的消費者損害賠償團體訴訟,雖然消保會舉證不足,但法官仍從寬認定,認為正義公司負有把關責任,一審判賠936.9萬元及法定利息。

高雄地院發布判決理由新聞稿指出,原告提出的索賠消費者食用正義產品後,雖均未出現具體病徵,也沒有因而求診治療,也無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因食用該油品而致具體病徵出現的診斷證明,但法院仍從寬認定原告侵害消費者的身體權及健康權。

新聞稿說,正義產品與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損害,雖兩者因果關係認定困難,但法院還是採取有利消費者的認定。

合議庭認為,正義雖然是遭上游廠商詐騙而不慎生產本案的豬油產品,非故意為之,但正義就此過失情節仍應賠償每名消費者新台幣3000元,包括2000元的精神慰撫金及1000元的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總金額936.9萬元。

台灣消保費主張受害學生每人求償財物損失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懲罰性賠償6萬元,每人共計9萬元,總賠償金額4億餘元。

合議庭說,部分主張索賠的消費者無法舉證有食用正義生產的油製品,因此予以駁回。台灣消保費也無法舉證出每名消費者受有2萬元的實際財產損害,因此難以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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