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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視法草案 最高處30萬並可連續處罰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6.06.15 00:00
自稱公民記者的洪素珠辱罵榮民事件引發極大爭議,國民黨加速推動「反族群歧視法」立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5日)排案審查。草案明訂主管機關應組成歧視申訴審議小組,受理民眾申訴,若經調查,確有歧視情事,違者可處最高新台幣30萬罰鍰,並可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根據草案內容,「反族群歧視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促進族群平等、社會和諧,防止及排除對特定族群一切形式的歧視,健全族群發展並落實保障人權。反歧視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地方則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單位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歧視申訴審議小組,審議申訴事件。

草案明訂,禁止歧視受教權、工作權,政府施行政策不得歧視特定族群,人民不得以惡意、污辱、脅迫性的文字、圖畫、言語、行為或其他形式的做法,歧視特定族群。民眾若遭受歧視,可在1個月內以書面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相關機關應於1週內展開調查,並在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延長調查時間一次。

草案指出,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案件關係人與機構必須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若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調查結果若確實有歧視情事,違反者應限期改正或停止歧視行為,否則將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也可連續處罰。提案立委孔文吉說:『(原音)它的罪責,申訴的調查結果確有歧視情事者,主管機關應訂相當的期限,命該機關單位或個人予以改正或停止其歧視行為,逾期不改正或停止其歧視行為者,可以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到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以連續處罰至改正或停止其歧視行為為止。』

內政部表示,目前只有澳洲及法國制定反歧視專法,美國、加拿大、紐西蘭及英國是將反歧視法令訂在人權相關法規內,日本則在刑法中明訂處罰等,是否要建立專法,建議進一步充分溝通與討論。此外,內政部認為,草案對於「族群」、「歧視行為」等要如何認定以及未來執行上對相關條文的認定適用恐仍有疑義,須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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