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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反歧視 20道地雷不能踩

中央社/ 2016.06.12 00:00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巴黎11日專電)台灣一名榮民遭人言語侮辱,促成制定反族群歧視法的討論。在人口組成多元的法國,法律在公領域和職場禁止的歧視涵蓋20種,在私領域也懲治針對個人的歧視性言論和肢體攻擊。

法國法律在職場、教育、住房、公共服務等場域共禁止20種歧視,包括年齡、外表、人種、國籍、種族、宗教、健康狀態、性別認同、性傾向、懷孕、家庭狀況、身心障礙、姓氏、性別、工會活動、基因特徵、習俗、政治意見、出身及居住地。

也就是說,無論在學校、企業或公共機構,任何人都不能因為一個人的上述條件而拒絕提供服務或就業機會。

針對個人,法國法律也一樣禁止歧視性的言論和肢體攻擊,近年最具代表性的例子,發生在前司法部長陶比拉(Christiane Taubira)身上。

陶比拉出身法屬圭亞那(Guyana),極右派的民族陣線(FN)黨員勒克雷(Anne-Sophie Leclere)曾在臉書(Facebook)上把陶比拉的照片和一張猴子圖片並置,圖說分別寫著「現在」和「18個月」。

一名網路使用者帕斯克耶(Gregory Pasqueille)也於2014年在推特(Twitter)上把陶比拉比做猴子,並稱她為「倭黑猩猩」(bonobo)。

帕斯克耶近期因公開種族侮辱的罪名,被法院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勒克雷的審判也還在進行中。

在法國,任何公民受到歧視,都可向法國人權保護官署(Defenseur des droits)申訴,這是一個依據憲法成立的獨立公共機構,專門處理歧視申訴,保障公民的權利自由。

根據現行法律,涉及歧視者,可處以一年有期徒刑和4萬5000歐元(約新台幣164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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