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漁業圈傳出菲國官方已與台方達成漁業合作協議的說法,特別是中部大城塔克羅班市(Tacloban)。據稱有10艘台灣漁船正積極準備,打算近日啟程進入菲海捕魚。
駐菲代表林松煥今天提醒台灣漁民,菲國憲法規定,天然資源只能由菲律賓人獨享,境內海洋資源不開放外國漁船捕撈。因此,在修憲之前,菲律賓政府不能跟任何外國漁船進行漁業合作。
林松煥說,就現階段而言,外國漁船無照進入菲國海域,菲方海上執法單位即可作「盜漁」推定,扣船查辦,程序冗長。
根據新版菲國漁業法,盜漁推定的行政罰鍰為60萬美元至100萬美元,如果進入司法程序且被判罪,將罰120萬美元,若是在菲國領海被捕,另處6個月又1天至2年又2個月的有期徒刑;若是再犯被捕,將坐牢3年,罰款240萬美元。
台菲去年11月間簽署的是「台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此為雙方執法單位的合作,旨在確認彼此執法時不使用武力,以及建立緊急通報系統與迅速釋放機制,內容不涉及「漁業合作」。
林松煥強調,除非菲律賓新政府修憲,而且又與台灣簽署漁業合作協議,否則「就現階段而言,不要相信任何漁業合作的傳言」。
多年前曾發生台灣漁船誤信仲介所言,認為已與菲律賓地方政府達成漁業合作共識,結果在菲海遭執法單位逮捕,損失慘重的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