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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槌男敲頭復仇 判刑7年確定

中央社/ 2016.06.08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8日電)陸姓男子不滿因行車糾紛遭林姓男子毆打,3年前為復仇竟持鐵槌猛擊林男重傷。最高法院今天依殺人未遂罪,判陸男7年徒刑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陸男因行車糾紛遭毆打,對被害人懷恨在心。他於是在民國102年9月夥同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一起蒙面拿著鐵鎚、鋁棒、木棍前往台北市南港區,踏入被害人工作的水餃店尋仇。

陸男等人拿鐵槌等物猛力攻擊被害人不停手,也不顧店長在旁勸阻,直到被害人血流滿面,店長奮不顧身上前救人,陸男等人才罷手離去。林男經緊急送醫,撿回一命,但仍有水腦症、顱內出血等傷害。

台灣高等法院考量陸男案發時剛滿18歲,血氣方剛、思慮淺薄,且犯後主動自首,但他在審理時曾無故未到或遲到,顯見漠視法律,也未供出同案被告,犯後態度不佳,依殺人未遂罪將他判刑7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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