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有召開股東常會、除權息、增(減)資等涉及股東權益事項時,上市公司將會訂定停止過戶期限以確認股東名簿,信用交易作業為配合股東名簿確認,規定融券戶應在停止過戶起日前第 6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
證交所解釋,投資人融資買進的股票是做為券商或證金公司的擔保品,券商或證金公司再以融資擔保品供融券投資人賣出;因此上市公司除權息時,須確認有權利參加股利或股息分派的股東名簿。
為讓融資買進投資人得以如數參與股利或股息分派,現行規定融券賣出者應在除權息停止過戶起日前第 6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
證交所說明,融券回補除了從市場買進外,也可以向開辦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券商開立借券帳戶,以借券償還融券。投資人至遲應於停止過戶起日往前推算第 7個營業日向券商提出申請;至於是否借得到券,要看券商或證金公司券源是否足夠,投資人越早申請,券商或證金公司比較有時間籌措券源,投資人借到券的機會越大。
以往投資人向券商借券時,須先提交借入標的證券市值140%的擔保品,向券商借入證券,並於償還融券後,券商再退還投資人融券擔保品,因此借券償還融券必須多準備另一套資金。
不過,從今年5月3日開始,實施簡化融券人轉為借券人作業。投資人向同一券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借入券用來償還融券時,符合借券規定的融券擔保品可以直接轉換為借券擔保品;剩餘部分的擔保品,除與投資人另有約定外,券商應退還投資人,可以減少投資人為轉換,必須多準備另套資金的不便。
證交所提醒,若因除權息融券強制回補以借券償還融券,投資人必須將股利或股息權益補償給出借人,因為投資人借入時該證券含有權息值,除權息後,即需按與券商或證金公司的約定,進行權益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