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獲邀於15日到香港出席「亞洲卓越新聞獎」頒獎典禮,並進行一場演講。不過,有綠營立委質疑馬英九提出申請的時間距離赴港日期不足20天,不符規定,總統府恐難放行;府方日前表示,雖規定是20天,但各機關實際上的申請期限不一,這部分應由法務部說明。
對此,法務部長邱太三6日出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時受訪表示,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施行細則的規定,為避免受理機關來不及評估風險,原則上應在20天前提出申請。他並認為,制訂20天前提出申請是考量國家機密的範圍,核定的人員層級從總統到局處長都有,但像卸任元首這種最高層級的申請,應該遵守20天前提出的規範,至於是否有例外的處理,則交由審查單位決定。邱太三說:『(原音)原則上是20天,主要是避免機關來不及或無從去做審查、理解,原則上他應該要遵守這20天。基本上原單位他們會去做自己的考量,如果今天他少於20天,不准,他一定有他們認為為什麼不准。』
不過,邱太三在接受親民黨立委周陳秀霞質詢時表示,卸任總統在幾天前提出出境申請不是重點,申請出境的內容才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