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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漁船應裝回報系統遏非法漁撈

中央商情網/ 2016.06.02 00:00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016年6月2日電)歐盟對台灣遠洋漁業舉黃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遠洋漁業條例草案,規範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但爭議較大的罰則部分因無共識,尚待朝野協商。

中華民國漁船持續被國際組織發現及外媒報導非法作業,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2015年10月1日宣布將台灣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llegal,Unreported,Unregulated ,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黃牌名單)。

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漁業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等「漁業三法」修法草案。其中,漁業法及投資經營非中華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草案較無爭議,照行政院版本初審通過。

初審通過的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中則明定,為落實保育海洋資源、強化遠洋漁業管理,遏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健全漁獲物及漁產品之可追溯性,以促進遠洋漁業永續經營,因此制定本條例。

條文明定,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始得出港。但考量到許多漁民較年長,因此民進黨立委蔡培慧提案中,也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之輔導使用辦法。

初審條文中也訂出包括無漁業執照從事遠洋漁業、未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而出港、未經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故意捕撈或銷售禁捕魚種、漁獲通報資料嚴重不實、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指派之觀察員進行觀察任務等,共19項重大違規行為。

在行政院版草案中規定,若經營者有上述違規行為之一者,總噸位500以上漁船,處新台幣600萬以上3000萬以下罰鍰。但因有業者反映罰鍰金額過高,且朝野立委沒有共識,因此經濟委員會召委蘇震清表示,全案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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