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美玉立案調查發現,外配在婚姻受暴率高出本國籍3.93倍,但現行法規規定,外配居留在台是以「有無未成年親生子女」為主,而不是以「受暴的外籍配偶本人」當保護對象。
監委指出,外配面臨家暴時,若沒生小孩,只能隱忍受虐,不敢離婚,否則會失去在台居留權,凸顯現行法規不足,難以保障外配免受家暴危害,呼籲內政部參照國外作法增訂防家暴條款,並促請移民署推動修法工作並積極研擬補救措施。
監委表示,入出國及移民法在未修法之前,外配若與我國人離婚,依法是不得繼續在台居留,但在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通過該法規定,放寬離婚後的外配若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可繼續居留。
對此,移民署回應,先前已跟監察院說明此狀況,尊重監察院決議,會針對後續狀況進行研議,但也呼籲相關單位應做好配套措施,以免引發更多不必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