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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縣府說明有關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後再變更為住宅區,移轉時可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事

中央社/ 2016.05.3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531 16:18:07)屏東縣政府說明,土地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後再變更為住宅區,移轉時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爰針對其屬農業用地經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現況仍作農業使用之審認,應無疑義。

又為河川區時,倘已考量其係被限制建築並禁止變更使用,不論其都市計畫實施情形,仍給予賦稅減免優惠,則今變更為住宅區,其受限使用之情事既未變更,似有一致性認定餘地。故移轉時應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適用。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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