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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以免遭受處罰

大成報/ 2016.05.25 00:00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又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則應按國稅局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經國稅局按照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除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國稅局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20﹪怠報金,其餘營利事業就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簡單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均暫停營業,於暫停營業期間經國稅局調查核定當年度應納稅額為10萬元,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甲公司如在接獲國稅局的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除補稅外,須另加徵1萬元的滯報金;如超過15日才補報,除補稅外,則須另加徵2萬元的怠報金。 該局提醒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注意,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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