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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於立法》防衛正當?過當?法官離人民太遠

卡優新聞網/李貴敏 2016.05.25 00:00

近年來,法院時有與人民情感相左的判決,造成民眾對法官觀感不佳及對司法體系不信任,進而產生「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誤認,甚至以「恐龍法官」戲謔不符民意的法官。

日前,因法院判決屋主將闖空門的竊賊打死,有「防衛過當」之情而構成「過失致死」,乃判處屋主3個月有期徒刑,而再度引發熱議。就此,多數民眾均無法認同,並以該判決無疑是「法律保護壞人」的最佳鐵證!因為,竊賊闖空門有錯在先,屋主基於保護懷孕妻子及自己財產的緊急維護,何罪之有?

其實,判決書已明載屋主動手確屬「正當防衛」。只是,該判決認定打死竊賊已逾越必要的程度,而屬於「防衛過當」,不得據以阻卻違法。何謂「正當防衛」?依據《刑法》第23條之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可見,因應違法的侵害或攻擊,依法得為必要的防衛行為。因此,只要在客觀上須有緊急防衛的「必要狀況」及「實施行為」,而在主觀上有本於「防衛」的本意即可。不過,並非所有的「防衛行為」均屬正當而免罰,此所以該(23)條但書規定,防衛行為「過當」者,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何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正當」或「過當」?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顯示,「防衛行為」應限於排除當時不法的侵害;「防衛過當」則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程度」。至於「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程度,則視個案中加害者的攻擊與緩急程度,以及防衛者的反擊行為而定。

以這則判決來說,其裁判書明載:該屋主之「妻子懷孕,怕被害人(即:竊賊)衝出浴室會對妻子不利……因而右手緊拉被害人(即:竊賊)衣領,左手壓制被害人(即:竊賊)之頭部,嗣被害人(即:竊賊)因大腦缺氧,繼發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

「警察來之前被害人(即:竊賊)也都還有在動……並不知道被害人(即:竊賊)有心臟病。」及「被害人(即:竊賊)其係因潛在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同時被摀住口鼻及抓住衣領勒住頸部,造成窒息及心肌缺氧缺血的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呼吸性休克及心臟性休克而死亡。」等,卻判定屋主的防衛已超越必要程度,屬「防衛過當」,不得阻卻違法?

然則,法院的認定恐有「事後諸葛」之議。殊不知,屋主於防衛當時既不知竊賊患有心臟病,而在緊急危難的當下,顯然無法也無足夠時間,如同法官事後審理案件時的冷靜思考。法院無視於當事者當時心態(包括:恐懼及全力保護家人)的壓力,確有可議之處!

期許司法單位除發現真實及正確適用法律外,更要實現公平正義。審理案件時,應考量行為當時的情境及可預測性,以拉近判決與人民的鴻溝,也讓台灣的法治更能向前邁進。

作者介紹:李貴敏,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現任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任交通大學科法所副教授、東吳大學EMBA副教授。熱情活力十足的她,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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