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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保經保代違規罰款下限調降

中央商情網/ 2016.05.24 00:00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016年5月2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將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違反管理規則的處罰下限,從最低新台幣60萬元降為10萬元,但上限仍維持300萬元。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提案指出,有鑑於現行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對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的罰則過重,沒有考量這些公司的資本額、營業額較保險公司有顯著差異。

他說,且保險法對於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有違反公司內稽、內控制度時,沒有限期改正的空間,逕行裁處高額罰鍰,恐怕不符比例原則,所以提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曾銘宗受訪時說,保經、保代被處以罰鍰金額可能接近資本額,並不合理,同時也常接到業者一再反映,因此提案修法,預估修法通過後,影響的從業人員約10多萬人。

金管會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時表示,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營業規模普遍較小,違失態樣多為招攬程序及行政作業面缺失,且金管會對相關問題已持續強化監理,因此支持調降罰鍰的修正提案。

不過,考量保險輔助人業者規模有別,民國103年度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公司有284家,占整體輔助人家數(730家)比重約為39%,500萬元至1億元公司有360家,占整體輔助人家數比重約為49%,1億元以上公司有86家,占整體輔助人家數比重約為12%,為建全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達到有效監理,並參酌其他金融業別之衡平性,金管會建議調降的裁罰額度可酌作調整。

全案初審時修正通過條文,將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違反管理規則的處罰下限,從最低新台幣60萬元降為10萬元,但上限仍維持300萬元;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曾銘宗在三讀後發言表示,相關修法回應業者需要,也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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