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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惡房東、惡房客 消保處修改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

NOWnews/ 2016.05.23 00:00
記者彭夢竺/台北報導

民眾在外租房糾紛時有所聞,行政院消保處為了建立健全的租屋市場秩序,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等公告施行後就可以正式上路,修正的重點包含押金、水電費,以及提前終止租約等5個項目。

消保處為了解決惡房東以不合理的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或是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的租屋消費糾紛,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就可上路。

消保處指出,這次修正重點共有5項,第一是明定房東所收的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押金原則上應在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房客交還房屋時返還;第二是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的單價,並以勾選的方式明定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

第三是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但是損壞是因可歸責於房客的事由所造成時,房東可不負修繕義務;第四是為了解決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設計有提前終止租約的選項、應提前通知的期間,違約時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第五則是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逃漏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的內容或文字。

消保處提醒,房客若是發現租約有2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若遇有租約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不合部分,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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