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將發布解釋令,除台灣銀行、土地銀行以及中國輸出入銀行, 3家100%國有銀行外,要求各銀行分派105至107年度盈餘時,在稅後盈餘的0.5%至1%區間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支應金融科技發展員工轉型相關費用。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依銀行去年獲利2789億元計算,若提列0.5%,則整體銀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約12.74億元,若提列1%時,則為25.49億元。
官員說明,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比率0.5%至1%,由各家銀行自行決定,且銀行自 105年開始提列後,明年起優於勞動基準法的員工轉職及安置等費用,則可迴轉動用該筆特別盈餘公積。
根據銀行局規劃,因應金融科技發展的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將於制度實施3年後、即109年度檢視及檢討整體提列及迴轉。
此外,證期局也研擬修法,要求證券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員工轉型;至於保險業,保險局預計6月底前可望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