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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撥款助員工轉型 今年起上路

中央社/ 2016.05.19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9日電)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要求銀行自105年起,連續3年依各行情況在稅後盈餘提列0.5%到1%的特別盈餘公積,預估每年提列規模約12億元至25億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將發布解釋令,除台灣銀行、土地銀行以及中國輸出入銀行, 3家100%國有銀行外,要求各銀行分派105至107年度盈餘時,在稅後盈餘的0.5%至1%區間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支應金融科技發展員工轉型相關費用。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依銀行去年獲利2789億元計算,若提列0.5%,則整體銀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約12.74億元,若提列1%時,則為25.49億元。

官員說明,特別盈餘公積提列比率0.5%至1%,由各家銀行自行決定,且銀行自 105年開始提列後,明年起優於勞動基準法的員工轉職及安置等費用,則可迴轉動用該筆特別盈餘公積。

根據銀行局規劃,因應金融科技發展的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將於制度實施3年後、即109年度檢視及檢討整體提列及迴轉。

此外,證期局也研擬修法,要求證券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因應金融科技發展員工轉型;至於保險業,保險局預計6月底前可望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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