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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5年截至4月底止查獲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查緝成果

中央社/ 2016.05.18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518 16:40:00)財政部國庫署表示,該署會同海關、地方政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警政署等執行私劣菸酒查緝業務,本(105)年截至4月底止,計查獲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648件(其中私劣菸酒1,406件、私劣菸酒以外案件242件),查獲違法菸類400萬9,720包,違法酒類15萬150公升,市值新臺幣(下同)約1.98億元,與去(104)年同期比較,查獲菸類數量減少21萬368包(負成長4.98%),查獲酒類數量則增加1萬3,989公升(成長10.27%)。

  

本年4月份查獲大宗違法菸類、酒類各2件,其中菸類1件由臺南市政府會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警政署保三總隊於4月5日在轄內安定區查獲3部貨車載運私菸22萬7,500包;另1件由臺南市政府會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於4月26日在轄內海上查獲海上丟包私菸13萬500包。另酒類1件係由高雄市政府會同高雄港警總隊於4月11日在高雄港70號碼頭查獲貨櫃內不明酒精2萬3,000公升;另1件由臺南市政府會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於4月14日在轄內新化區某倉庫查獲疑似私酒8,383.4公升。

  

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規定,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46條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5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600萬元為限。又依同法第57條規定,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

為促進查緝機關之交流聯繫,分享私劣菸酒查緝經驗,財政部國庫署本年5月於桃園市、臺中市及臺南市召開北、中、南區菸酒稽查及取締分區座談會,由該署阮署長清華親自主持,與會查緝機關包含海巡、海關、保三總隊、國稅及地方政府查緝人員等,會中特別邀請查獲重大菸酒案件之縣市政府作專案報告及經驗分享,並就各查緝機關查緝實務遭遇之問題,詳加研討,凝聚處理共識及對策;財政部國庫署將持續與海巡、海關、保三總隊及各地方政府等查緝機關密切聯繫合作,積極掌握不法情資,並妥善運用風險管理機制,鎖定高風險對象積極查緝,期將違法走私菸酒案件阻絕於境外,並維護國人消費菸酒之安全。

財政部國庫署呼籲消費者,切勿購買來路不明或售價偏低之菸酒品,以免危害自身健康權益。對違法案件請勇於提出檢舉,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867890,並提供高額檢舉獎金,期在政府與全民共同努力下,有效打擊非法菸酒。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明政

聯絡電話:(049)233-2294

訊息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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