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發函重申未經核准在台設立據點的金融機構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同時,亦要求金融機構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不得辦理或協助辦理未經核准的業務。
銀行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檢舉,某家未在台設立據點的亞洲外商銀行擬在台舉辦說明會,介紹理財型商品,但業者之後因故取消投資說明會,因此,未有交易發生。
依銀行法規定,在台灣沒有設據點的外商金融機構,不得經由任何管道推銷、招攬相關的金融業務。
官員指出,國內銀行若有協助未於我國設有據點的外國金融機構從事商品推介等金融服務時,不面臨行政責任,還涉及非法吸金等刑責問題,最重恐罰緩、暫停業務。
金管會表示,若外銀要在台營業,應依法設立據點,並呼籲民眾應該透過合法的管道投資金融商品,以保障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