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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斃鄭捷,槍斃92共識--再論死刑正當性(中)

蕃論戰/KSH/專欄 2016.05.17 00:00
  又比如,有民眾認為死刑過於殘酷,主張借鑒終身監禁取代死刑。東方人講究生存權是第一人權,其含義比國際人權領域所言的生命權更廣泛,但其中有一層含義十分明確,就是「活著」是最重要的。如果說生命比自由更重要,一個人不自由,生命必缺乏意義,生命中最核心的品格就是自由,在近現代法律價值上宣示自由、平等、博愛,自由居於首位,故用終身監禁去取代死刑,亦不符合人權。因此,倘若不首先考慮解決一些前置性問題,只是簡單地認為死刑殘酷,而主張用終身監禁去取代死刑,那只能是一種非常空洞的主張。   還有很多人認為死刑沒有嚇阻力,並引用數據說明,有些國家廢除死刑之後刑事案件並沒有增加,而一些執行死刑的國家,並沒有降低嚴重刑事犯罪率。有學者還舉了一個有趣的例子,說英國曾經有偷東西砍頭處死的刑罰,砍頭是在廣場上執行,執行的時候有很多人在看,這時候就有人利用大家注意力集中的時候偷東西,以此來說明死刑並沒有效。但是我們也會看到同一位學者舉出許多說明死刑具有效力的實例。死刑到底有無作用?甚至同樣的例子都會有相反的結論,值得深入思考。但以目前臺灣仍是有死刑的情況下,讓罪犯為己之行付出代價,不也是他們在人生最後一哩路上負責任的表現嗎?   還有人說國家應禁止殺人,此類議論在網路也很流行,恐怕這是在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的認識上存在盲點的結果。國家可以懲罰犯罪,可以對罪犯處以刑罰甚至死刑,但是個人不能。還有人認為在死刑問題上要以德報怨。古代法家有重刑的理論,主張治輕罪用重刑,以刑去刑;他們以火和水來做比喻,熊熊燃燒的火讓人覺得危險,不敢靠近,所以被火燒傷燒死的人少,而水看似平靜柔和,被水溺死的人卻不少。所以以德報怨,在道德上是否一定高於以怨報怨,以惡去惡?要視價值評判的考量因素。然「殺人償命」根植於人性,劉邦當年「約法三章」講殺人償命,說法簡易卻蘊含著非常深刻的人生道理,體現了人類從歷史到現實生活秩序中的基本原則,故不能過於簡化地將死刑視為無水準的作為。   死刑到底有沒有用?說有效果的和說沒效果的,都有各自的經驗和實證,但是到目前為止沒有出現一面倒的結論。死刑對於遏制犯罪、對於社會治安的意義,是刑罰方面的作用,即通常所說的預防作用。有時死刑雖然對遏制犯罪沒有用,但是對被判處死刑的人仍舊有用,會讓他有巨大的壓力。如果死刑能夠對死刑犯產生這樣的效果,儘管它不能實現預防功能,但它至少可以滿足文明社會的心理功能,給受害者和社會大眾慰藉。   因此,可以細化地去剖析死刑對預防犯罪有沒有用,對懲罰犯罪有沒有用。但如果死刑只是在某種確定的意義上有效用,那麽我們在一般意義上講死刑是有用還是無用,會成為一種空泛的討論。同時,儘管有些人關於死刑有效性的討論,隱藏了對死刑正當性的關懷,不能以事實性質論之,但死刑在價值上正當不正當的問題,卻不能僅通過單一的事實依據加以論證。   死刑如果正當就應該保留,如果不正當即應該廢除。但現在廢死團體不是關注死刑正當不正當?而是專注於死刑有用無用?有用跟正當不是一回事,我們應該把死刑是否有用的問題,與是否正當的問題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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