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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最新租稅優惠

大成報/ 2016.05.12 00:00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產業面對國際競爭之環境,「產業創新條例」已修正相關之租稅優惠措施,並經總統104年12月30日公布,除修正第10條,並增訂第12條之1及第19條之1等條文,以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留住優秀人才。 該局進一步表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之租稅優惠措施之施行期間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延長公司研發投資抵減年限(第10條): 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年限及抵減率規定,公司得就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抵減年限延長至3年且抵減率降至10%,兩者擇一適用。 二、 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第12條之1): 個人或公司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其取得之股票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徵所得稅;倘讓與或授權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自行使用,則至股票實際轉讓時申報課徵所得稅。另公司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有收益時,得就「研發成本加倍減除」及「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擇一適用。

三、 員工獎酬股票延緩課稅(第19條之1):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包括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台幣500萬元總額內,其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5年課徵所得稅。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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