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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致貨款無法收回部分可列呆帳損失

大成報/ 2016.05.12 00:00
【本報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經調解委員會調解,與債務人達成和解,拋棄對該公司部分貨款之請求,如取有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上項無法收回貨款部分,可列為呆帳損失,嗣後如經收回,應作為收回年度之其他收入列帳。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惟所稱「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如債權人及債務人私下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即使提出雙方所書立之和解書,仍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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